申请人:上海良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2628号“第二春 DIERCH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995145号“第二春”商标、第28687185号“第二春”商标近、第30243969号“第二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小程序和公众号封面、媒体报道、发布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含义上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广告展览及活动、养老基金会计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广告展览及活动、养老基金会计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