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州市益宝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2558号“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92001A“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并公告,现为农业机械等其他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已无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