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良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4658号“良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8080号“良丽 Lia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服装、雨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并公告,现为靴、凉鞋、鞋、运动鞋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靴、凉鞋、鞋、运动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