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各尼托戈尔斯克谷物产品联合厂-西特诺封闭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059号“CUTH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很强的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32183号“CUT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字母构成相同,仅图文排列方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