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162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82763号“REA GROUP”商标驳回(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已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1748号“R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该协议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宜认定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823881号“来啊REA AAA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一定区别,亦无证据显示前述商标共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不再宜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085036号“3叁區传媒are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广告服务;电子形式以及印刷品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包括报纸上登载的房地产广告;与广告相关的信息服务;金融、贷款以及住房抵押贷款服务的广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广告服务;以宣传和广告为目的的住宅群和不动产的展示和展览会的组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广告服务;电子形式以及印刷品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包括报纸上登载的房地产广告;与广告相关的信息服务;金融、贷款以及住房抵押贷款服务的广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广告服务;以宣传和广告为目的的住宅群和不动产的展示和展览会的组织”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