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燕羡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12010号“魏夫人燕窝MRS WEI BIRDS 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放弃中文“燕窝”和英文“BIRDS NEST”的专用权。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5133号“老魏MR.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45011号“同盛佳和TONG SHENG JIA 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虽声明放弃“燕窝”二字专用权,但“燕窝”二字已体现在复审商标上,作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构成部分,使用在“食用燕窝”以外的商品上,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