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45287号“美信联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信联邦 35545287

阅读:114863 2020-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美信众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3227号《关于第35545287号“美信联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北京美信众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3227号《关于第35545287号“美信联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3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20日第168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第14163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汉字“美信”,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无线广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545287号“美信联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信联邦 355452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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