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2083号“公益体彩 乐善人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专门用于公益事业上,完全不会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体彩”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中含有“公益”,一般理解为机构或者个人的一种非盈利性质的活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