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达西利克图克纺织品生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680号“COMMON LEI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COMMON LEISURE”商标的真正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54229号“COMMON LEI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应不予核准注册。目前,引证商标仍在审理程序中,一旦引证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确定后,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短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MMON LEISURE”与引证商标“COMMON LEISURE”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