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天裕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9391号“卷芯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该予以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高新技术产品认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卷芯管”是一种商品名称,用作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指定使用在电子管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