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6838号“MORRIS OXFORD The M.G.Super 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地名,但也含有“MORRIS”“ MG”等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以及显著性较高的图形元素,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且申请人已收购了英国具有悠久历史的汽车品牌“MG”,申请商标中的“MORRIS OXFORD”是MG创始人“William Morris”的姓氏和MG诞生地“OXFORD”的组合,申请商标是MG品牌在1924-1927年间使用的品牌徽标,因此,申请商标中的“OXFORD”是对MG品牌历史渊源的真实描述。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G”品牌历史介绍网站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OXFORD”译为“牛津”,为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中国公众的认知当中,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