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9557号“停简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停简单”系申请人开发的集聚停车产业经验的互联网智慧停车服务产品,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57585号“停简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我局无效宣告审理流程,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