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波尔多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579号“大黑桃 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7171号“黑桃A及图”商标、第13626776号“黑桃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发音、含义及设计理念等方面相差甚远,同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推广和使用,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黑桃”,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