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冰丰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9953号“德寿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2051号“德寿宫”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47442号“清潭德寿宫”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