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67476号“安达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达仕 32067476

阅读:163470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星辉彩印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32067476号“安达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9155699号“安达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申请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星辉彩印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32067476号“安达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9155699号“安达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认定在“酒店、住宿、旅馆”服务上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安达仕”的复制和摹仿,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其他商标裁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上申请注册了第35270213号“周欧福”商标、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第32063112号“健小白”商标等一百多件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与深圳市凯成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康增,二者为关联公司。深圳市凯成通贸易有限公司曾在第9、11、12、14、21、25类别上申请注册了“TOUCHPAD”、在第11类上申请注册了“PUREVIEW”等一百七十多件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安达仕”与申请人使用的“安达仕”商标文字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上申请注册了第35270213号“周欧福”、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第32063112号“健小白”等一百多件商标。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深圳市凯成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TOUCHPAD”、“PUREVIEW”等一百七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知名度或独创性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067476号“安达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达仕 320674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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