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5294号“柳巷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柳巷面 38775294

阅读:93062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鑫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5294号“柳巷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柳巷面”不是一种面食,而是申请人店铺名称,申请人于2003年起即在第30类、第43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柳巷面”商标,经过使用,“柳巷面”在美食行…

  申请人:马鑫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5294号“柳巷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柳巷面”不是一种面食,而是申请人店铺名称,申请人于2003年起即在第30类、第43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柳巷面”商标,经过使用,“柳巷面”在美食行业获得诸多荣誉,知名度很高;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经过使用具有较高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面图片、商标注册资料、线上服务资料、荣誉资料、有关报道资料及文章、视频宣传资料、书法作品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店铺原址在西安柳巷,顾客相约去柳巷吃面,即称呼其面食为“柳巷面”,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宣传,申请人在美食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得“柳巷面”成为西安的著名面食。因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775294号“柳巷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柳巷面 387752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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