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克巴福合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770号“COREPU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350590号“PUMF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62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74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84636号“VI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94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11235号“VENTURE SHA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293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094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