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尼特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2614号“U UNI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321120号“联合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