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万钊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3001号“VIME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且图形部分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4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