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1802号“LIVE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5606号“LiveSine及图”商标、第23098351号“先登及图”商标、第9255164号“天天赢消费www.ttyxf.com及图”商标、第7297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很强的指向性。3、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流程、申请人介绍资料及发展历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LIVESIT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LiveSine”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