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0087号“好未来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0869号“好味来及图”商标、第14739768号“Future 未来”商标、第10463389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313014号“Home affaire”商标、第25823294号“绿城HOME”商标、第31891639号“HOME”商标、第34455383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30122190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要素、外观、呼叫、含义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一向诚信经营,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3、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流程状态截图;2、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举办、参加活动的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整体文字构成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书籍、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纸张(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未来”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未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