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31655号“美团互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团互助及图 39531655

阅读:61137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1655号“美团互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3287号图形商标、第15031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1655号“美团互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3287号图形商标、第15031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美团互助及图”是申请人推出使用在“大病互助计划”的品牌名称,该品牌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报道、“美团互助”的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二详细信息截图、类似情形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531655号“美团互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团互助及图 395316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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