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和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8748号“E-MAKE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1111号“EMEIF及图”商标、第10532849号“东方滟 EAST CHARMING E及图”商标、第9846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图片、商标档案、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