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柯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大洪通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2364号“女子刀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意构思设计并申请注册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来源识别功能。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项与申请商标标识无必然联系。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女子刀法”用在指定的文具等商品上,并未仅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