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威意欧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对第27315488号“织女星 Weaver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内申请了3100余件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争议商标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465035号“V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明细;
2、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筛选机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国际注册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0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DAS ONLY”、“冠乐滋 GOLOZI”、“BOSSOUL”、“阿麦郎”、“香赞臣 XZANSON”、“心奈儿 SHONEIL”、“贝因萌 Beyincute”、“乐笔小新 NEWLEBE”、“纪梵格 GIVENGO”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000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包括“DAS ONLY”、“冠乐滋 GOLOZI”、“BOSSOUL”、“阿麦郎”、“香赞臣 XZANSON”、“心奈儿 SHONEIL”、“贝因萌 Beyincute”、“乐笔小新 NEWLEBE”、“纪梵格 GIVENGO”等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