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义: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万物和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24170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2、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第30972029号商标于2018年11月30日被驳回,争议商标为其引证商标之一。争议商标是否有效关系到申请人的商标是否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北京万物和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
2、申请人第30972029号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特征。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应以指定商品相关公众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按照其一般认知习惯能否将系争标志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并无描述性,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能够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