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29262号“拼 拼多多PINDUO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62931号“PINDUO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86648号“PINDUO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5908号“多多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效果有所不同,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以将其进行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