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394877号“sabbadini GIOIELLIE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bbadini GIOIELLIERE及图 11394877

阅读:98017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萨巴迪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跃明 申请人因第11394877号“sabbadini GIOIELLI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51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萨巴迪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跃明

  

  申请人因第11394877号“sabbadini GIOIELLI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51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交的证据无效。申请人申请阅卷并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1.品牌授权书;2.销售合同;3.实物包装卡;4.发票及销货清单;5.淘宝店铺产品销售记录;6.个转企证明。

  申请人未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玛瑙、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耳环、银质工艺品、钟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1的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品授权给义乌市托普饰品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证据4及证据5显示的商标标识仅为“sabbadini ”,与复审商标“sabbadini GIOIELLIERE及图”有差异,不能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394877号“sabbadini GIOIELLIE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bbadini GIOIELLIERE及图 113948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9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