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米格策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聚睿众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96169号“米格空间 Maker Design Plan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60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建筑学等全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与山东网瑞信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发票;3.申请人与潍坊麓台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发票;4.申请人与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发票;5.申请人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项目合同;6.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济南米格策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项目的开发、工程学、研究和开发(替他人)、城市规划、工程绘图、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
2.申请人名义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济南米格空间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但其向我局提交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未被我局核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设计合同形成时间多在规定期间内,体现了其变更后的名义济南米格空间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和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米格空间 Maker Design Planning”,涉及的服务为室内设计、空间设计平面图等,且有发票予以佐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的其他服务与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