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复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65001号“HEAL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32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医用诊断制剂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复审商标未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有效使用。商标局撤销决定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明细,申请人无法判断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将本案的使用证据材料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证据材料邮寄给申请人 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湖州欣瑞医疗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发票、产品包装盒照片;2.被申请人与内蒙古朗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发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产品包装盒照片及合作协议和发票的公证书;3.复审商标被评为“浙江出口名牌”证书;4.展会照片、合同、发票;5.实物照片、网站页面、公众号宣传片照片、宣传册实物。
申请人未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11月19日由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化学制剂、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消毒剂、净化剂、杀虫剂、医用胶布商品上,2018年2月6日名义变更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和证据2中的合同、合作协议、发票及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日期在规定期间内,体现了复审商标和被申请人,涉及商品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试剂,上述证据与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册等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医用诊断制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化学制剂、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商品与医用诊断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消毒剂、净化剂、杀虫剂、医用胶布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化学制剂、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消毒剂、净化剂、杀虫剂、医用胶布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