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依奥莱和艾琳切提医药实验室股份公司(商业名称为“因特梅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睿卓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传华
申请人因第9969808号“复润 REST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392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浴液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销决定中的证据未经过质证,真实性和证明力不明,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被实际使用在上述指定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为销售合同及对应收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浴液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收据和产品图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销售合同缺乏相应的发票佐证,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