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98248号“5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 HOUSE 39498248

阅读:134614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禾(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8248号“5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第1784698号“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91933号“HOUSE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嘉禾(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8248号“5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第1784698号“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91933号“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93442号“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73673号“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480615号“HOUSE NIGHT-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691976号“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882339号“帝雅维客连锁酒店5 DI YA WEI K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850447号“5 DAYS F&B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416891号“第5站THE 5TH STATION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打印件、公众号截图、宣传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两引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HOUSE”及数字标识“5”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在字母及数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498248号“5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 HOUSE 394982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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