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285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62852

阅读:70467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62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865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62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865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被申请人既未将复审商标用于服务、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也未将复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更没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即没有进行商业使用。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营业执照、公司场景;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3、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

  4、复审商标在公司内部的使用;

  5、商标在网页、app、宣传资料上的使用;

  6、展会、论坛活动;

  7、媒体报道;

  8、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并邮寄给申请人。该证据绝大部分证据包含在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另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9、其他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27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或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次,经查,复审商标图形,除本案复审商标外,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被申请人名下的第9类第11843908号图形商标和第42类第11843855号图形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体现在系统软件等产品或系统维护等服务上,应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9类商品或第42类服务范畴,并非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35类服务范畴,且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与第9类商品或第42类服务一般不判为类似服务或商品。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96285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628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9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