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原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73845号“原味优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内容等特点,“原味”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特定的指向意义,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原味优鲜”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理解为“保持原味、品质优等、味道鲜美”等含义,直接表示了其所指定商品的味道、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