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渔师傅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9313号“黑坑攻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99274号“黑坑快递”商标、第20002601号“黑坑攻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构思创作,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明显。“黑坑”是固定词汇,指的是钓鱼爱好者对商业性质鱼塘的时尚称谓,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钓鱼用抄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鱼竿、钓鱼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黑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的“黑坑” 是在钓鱼爱好者中流行的一种说法,也可用于指称某些带有赌博性质的钓鱼活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