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35318号“飞凡双11”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凡双11 21635318

阅读:135633 2020-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1635318号“飞凡双11”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第10136519号“双11狂欢节…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1635318号“飞凡双11”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第10136519号“双11狂欢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资质证明;

  2、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证据;

  4、“双十一”活动的策划、推广。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05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网络营销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飞凡双11”与引证商标一“双十一”、引证商标二“双11狂欢节”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在先权益,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服务特有名称基于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当该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已经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其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已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获得充分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将“双十一”商标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审理,对于申请人主张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635318号“飞凡双11”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凡双11 216353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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