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12088号“大金斯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金斯及图 10112088

阅读:72425 2020-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晓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诸暨市紫金机械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2088号“大金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750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晓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诸暨市紫金机械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2088号“大金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750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6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网站及主要服务商进行搜索,未发现近三年有关复审商标相关产品的信息。申请人查阅了近三年的有关行业报刊、杂志及相关行业展览信息,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申请人走访了北京、浙江省诸暨市的水暖建材市场,并询问相关销售人员,均未发现或听说过有关复审商标的产品出售。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近三年并未在中国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申请之日后便一直使用,从未间断,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实物图片;2、微信销售聊天记录截图;3、发货清单;4、宣传单;5、网站截图;6、商标使用授权书;7、销售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且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发票号码81123726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查验结果。(未交换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喷水器;水管调制开关;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暖气装置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3、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所有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均为玩具,其中编号81123726的发票已作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撤销案件审理阶段证据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均为自行制作,无法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及相关产品投入市场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被授权方名义与其签章不符,我局对该授权书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发票或已作废,或其显示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不符,因此,我局对该项证据的证明力及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112088号“大金斯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金斯及图 101120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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