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8832号“Sense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2516号“SenseMall”商标、第18924505号“SenseMa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系关联公司。该《同意书》体现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无证据表明该《同意书》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