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ANCESCOPAOLO DI FRANCO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6829号“ROSSONAPOLI MADE IN ITA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ROSSONAPOLI”为一个整体的字母组合,有其独特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没有包含知名地名的故意,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地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即使申请商标中的“NAPOLI”作为地名“那不勒斯”之意,申请商标“ROSSONAPOLI MADE IN ITALY及图”也已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获得注册。意大利为欧盟知识产权局成员国,可视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获得意大利政府同意。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欧盟商标注册证明副本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ROSSONAPOLI MADE IN ITALY”和图形构成,其中“NAPOLI”系公众知晓的意大利地名“那不勒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