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孔小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56977号“脾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脾咔”一词系申请人独创,并非固有词组,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脾咔”使用在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