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7678号《关于第158032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45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上述判决,撤销我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商评字[2018]第0000094617、000009461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第1626期商标公告复印件,其中载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61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22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被无效宣告。至此,引证商标一、二确定无效,作出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变更后的事实对申请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重新作出裁决。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被商评字[2018]第0000094617号、[2018]第000009461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无效。至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