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46255号“芭黎优焙BALIYOUB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芭黎优焙BALIYOUBEI 24346255

阅读:95019 2020-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柒柒伍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柒柒伍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启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7日对第24346255号“芭黎优焙BALIYOUB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芭黎”恶意模仿外国地名“巴黎…

  申请人:山东柒柒伍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柒柒伍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启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7日对第24346255号“芭黎优焙BALIYOUB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芭黎”恶意模仿外国地名“巴黎”,易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门店照片、产品包装、销售小票;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详细情况;

  3、被申请人运营公众号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原创设计,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经济秩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芭黎”百度解释、大众点评页面截图等复印件。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芭黎”具有“篱笆”含义,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巴黎”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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