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艾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1344号“MOTHER GOOSE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807号“MOTHER G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098号“鹅妈妈 MOTHER GO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30694号“鹅妈妈 MOTHER GO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3、申请人正在考虑采取积极的措施以主动消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受理通知书、针对引证商标二作出的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予撤销注册,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MOTHER GOOSE CLUB”与引证商标一“MOTHER GOOSE”、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文字“MOTHER GOOS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