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桑德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9459号“舒乐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8101号“舒乐佳SORE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蜂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咖啡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8103号“舒乐佳SORE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