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丹富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冠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68618号“一等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非仅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5079号“壹等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一等一”是指第一等级中的第一名,表示最好、最优秀的。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