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可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79232H2号“RUT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122号“RUTH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6类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94058号“RUTH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412号“RUTH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8类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UTHE”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1791号“乐敦ROTHE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