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15594号“PTEAVBO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TEAVBOY 23915594

阅读:95049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荣军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4日对第23915594号“PTEAVB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申请的第13876268号“BOY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5775号“BOYLOND…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荣军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4日对第23915594号“PTEAVB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申请的第13876268号“BOY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5775号“BOYLONDON”商标、第19349986号“BOYLONDON”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第973732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8186146号“BOYLONDO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超出正常商标使用需求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档案、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信息、产品照片、授权书、纳税证明、相关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所有,均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

  3.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clidois”、“cidtdcis”、“途范斯 TTOWVAMS”、“范斯亚瑟士 FANSALCSES”、“迪卡能 Dikcayrnon”、“NIKESPCLRT”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使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情形。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第973732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8186146号“BOYLONDO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关于认定上述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是对其已注册的“BOY LONDON及图”系列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如焦点问题一所述,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不存在故意掩盖商品的功能、作用等真相,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aclidois”、“cidtdcis”、“途范斯 TTOWVAMS”、“范斯亚瑟士 FANSALCSES”、“迪卡能 Dikcayrnon”、“NIKESPCLRT”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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