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迪鼎宸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1129号“迪鼎宸D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647641号“点点客DD及图”商标、第14359314号“DD”商标、第1714049号“DD”商标、第14262856号“DUX DUCIS DD”商标、第14326632号“DOORDU DD”商标、第975833号“DADI DD”商标近、第17556661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图形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