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治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海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对第25457656号“修医生 XIUY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初诺一生”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所含文字“医生”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中的“一生”呼叫相同,双方商标使用的商品具有很强关联性,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理应知道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宣传页照片;2、“山西修一生”宣传视频及参会视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罗列了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其中,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并未提出属于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调整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评述如下: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中难以识别其所主张的“初诺一生”商标,证据中显示的“修一生”标志显示使用人为山西某公司,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该标志与申请人有何利害关系,申请人亦未提出相关主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其所主张的“初诺一生”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也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抢注的恶意。因此,申请人评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