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9日对第29056005号“马四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75014号“马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马四”,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采用了其他不正当手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马四”相关结果;
2、“马四果店”所获部分荣誉;
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4、百度百科“囍”相关解释;
5、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6、申请人营业执照;
7、天眼查显示的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8、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糕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马四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马四”,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马四”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